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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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2023年中英艺术本科项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3-11-06 15:16:16来源: 智德通达在线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和教育部招生考试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办学宗旨,进一步规范我校中英艺术本科项目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中英艺术本科目由教育部2010年批准(教外综函【2010】78号)举办,由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学制4年。该项目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英语达到雅思6.0分(单项不低于5.5分)或英国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认可的同等水平,可获英国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艺术设计文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 中英艺术本科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情况,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书记任双组长,分管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组员,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中英艺术本科项目的招生工作规定;按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院自主招生项目的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中英艺术本科项目招生专业为艺术设计,招生计划为150人,其中专才计划30人,优才计划120人。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七条 专才计划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如下:

专才计划招生对象为具有学科专长或培养潜质,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且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2022届或2023届高中毕业生:

(一)高中阶段参加省市级美术类竞赛并获奖或省美术联考成绩排名全省前5%,且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

(二)英语水平达到雅思5.5分或托福87分或高考英语成绩130分及以上,且有较好的美术基础;

(三)已获得国(境)外知名大学美术类专业本科录取通知书。

专才计划由中英双方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英语水平和美术基础测试,根据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若专才计划未录满,剩余计划调剂到优才计划使用。

第八条 优才计划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如下:

优才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参加各省(区、市)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

优才计划录取原则:

1、考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美术类本科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美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英语单科成绩达到总分的40%及以上,按考生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高考语文成绩+高考英语成绩,下同)分省(区域)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综合成绩相同时,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也相同时,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考生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仍相同时,高考语文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

3、分省(区域)计划根据各省(区域)合格考生的占比和生源质量确定。未录满的分省(区域)计划优先调剂到生源质量较好的省(区域)使用。

4、生源不足时,结合报名和招生计划情况,按不低于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在英国的录取标准,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五章  报名及录取

第九条 中英艺术本科项目招生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如下:

报名时间:2023年6月25日-2023年7月10日。

报名方式:考生通过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招生报名系统报名。专才计划和优才计划只能选报一项。

现场确认: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15日携带报名资料到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现场确认。

第十条  中英艺术本科项目录取程序如下:

审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对考生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录取:资料审核合格且满足录取条件的,根据录取原则择优录取。专才计划测试录取方案另行公告。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

第十二条 第三学年结束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免费修读英国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提供的硕士课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中英艺术本科项目2023年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0元人民币,住宿费、体检费等按学校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要求者,学院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未如期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渠道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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